全国人大立法,村医养老将有“法律保障”

2019/8/25 4:53:10来源:村医之家作者:严国进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据了解,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农村卫生工作开展得好与否,离不开村卫生室这个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底。据调查了解,目前各地农村卫生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举步维艰,相当一部分村医养老保障不能掷地有声。


不少地方政府还不够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卫生的公益性质还彰显不够,对村医缺少相应的法规保障,地方财政对村卫生室的投入、对村医的补给还相当不足,不及时兑现,程度不同地制约了村卫生室的良性运转。


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少村卫生室房屋破旧,业务用房面积小;二是不少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器械短缺;三是不少村卫生室村医少,配备不合理;四是不少村医待遇低,无养老保障或保障水平低,存在后顾之忧;五是不少村卫生室医技力量比较薄弱,乡镇以上医院对村卫生室的对口支援、帮扶还不够。


这些状况导致村卫生室对村民吸引力不大,村医不愿干、不好好干,威信不高,社会满意度差,从而让村卫生室很难充分担负起农村卫生工作职责,当好广大村民的“健康管家”。


发展农村卫生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有效、廉价、便捷的基本医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如何从制度及法律法规方面,保障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建设乡村医生队伍,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关注的问题。


据悉,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审议稿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五是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全国人大立法,将村卫生室建设与能力提升,将村医养老写入“卫生大法”草案,这对广大村医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从法律层次上保障了农村卫生,让农村卫生服务更规范、水平更高,让村医更有盼头、更有干劲、更有活力,免除了后顾之忧,能激活农村卫生工作运行机制,从而促进各项农村卫生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广大村民的医疗保健需求,这一举措定会深受广大村医欢迎!


在此期盼,村医工资待遇、养老等措施尽快在“卫生大法”中落到实处,尽早颁布实施,尽早让村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别让村医维权永远在路上。


当然,在“卫生大法”尚未出台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实施、执行准备,从政策上、措施上,从人、财、物诸方面对村卫生室予以倾斜, 更多地关爱村医,让广大村民在村卫生室看病,保健有更多的放心,得到更多的实惠,有更多的优惠、免费举措;让村医更有执业信心,更有职业自豪感、满足感,从而充分体现农村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缓解广大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