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好好的一个人到诊所去看病,医生开了一盒黄芪精让患者口服,不料患者却死在了自己的出租屋内。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位医生竟连医学相关专业毕业证都没有。
据《陕西都市报》2018年11月19日报道,两天前,西安上塔坡村的一个房东领着房客王某,来到李某在村里开的诊所看病。
据李某交代:患者当时脸煞白,眼睑没有血丝,有点胸闷,诊断是重度贫血,当时他并不想给王某开药。但是房东说,租住户王某一个人生活,看着挺可怜的,因为生病,好几天都没有走出房间了,现在走路都没有一点儿精神。于是,李某就给王某开了黄芪精,让他有点精神后赶紧去医院。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在李某的诊所看了病、拿了药回去之后的第二天,29岁的王某被人发现在出租屋里身亡,而李某也被民警带回警局调查。
据了解,李某既没有诊所经营的相关手续,又没有行医资格证,之所以在村里开了这家没有资质的小诊所,也是因为自己以前曾经在咸阳自费学习过相关的医学专业。但没有毕业,只拿了个结业证。结果没想到,出现了这样的祸端。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李某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 从李某的叙述来看,他根本连参加考试的资格的都没有,如今又碰上了医疗纠纷,真是得不偿失。 关于王某的死因,在没有官方消息发布之前,我们暂且不做评论,但李某的行为,因为涉嫌非法行医,最终他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这也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非法行医不可取,否则到头来,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不管跟你有没有关系,只要一条非法行医,就让你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另外,也奉劝医界同仁,在平时的医疗服务过程之中,针对可疑患者,必须头脑清醒,该上转的上转,该拒绝的拒绝,决不能因为任何客观因素而违背原则,否则,受害的将会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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