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诊疗规范,诊所赔偿近20万

2017/8/24 14:43:42来源:红杏e生

有些事情总是来的出其不意,今天又看到一则新闻报道,将这一经验教训和大家分享下:

 

事件经过:2013年3月30日,在2011年被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CKD4期;左耳突发性耳聋”的患者孙女士慕名前往一家中医诊所就诊。该诊所主治医师在了解病情后,告知其在外院久治无效,表明常规疗法已不具效果,因而在治疗中将根据病情对其进行非常规疗法,并和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每况愈下,同年9月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引发医疗纠纷。

 

法院认为该诊所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药典》规定,所开具的“安肾汤”“百合汤”中,药物剂量超过规定的安全剂量,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发生一定的后果。因而判定被告诊所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患者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诊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69848.69元,同时赔偿患者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等。

 

医者仁心,该诊所医生竭力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但是做法却不值得提倡。也许医生是凭经验超剂量用药,也曾治愈过类似患者,但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的事实不容忽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所以患者在明确得知病情加重后第一时间就是把医生告上法院,医生也无处辩驳,有苦难言。不由让笔者想起去年基层医疗事故互助基金接到的一起“报案”,该医疗纠纷患方的争执要点也是因医方未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而引发。

 

事件经过:患儿,男性,1岁半,因呕吐1天于2016年1月2日8时40分到该卫生室就诊,医生初步诊断:1、肠炎;2脑炎?给予补液、抗炎治疗。输液第一组,5%GNS 100ml+维生素B6针50mg;第二组,5%GNS 100ml+ 维生素C针0.5g;第三组,5%GNS 100ml+氨苄青霉素针1g(当时未做皮试,但也没有输注,来自医生自述)。第二组药输到约1/3,患儿出现呼吸急促、嗜睡,该卫生室医生自驾车将患儿转诊至当地人民医院,入院主诉:呕吐、发热、咳嗽2天,昏迷3小时,入院体查:体温37.1°,呼吸60次/分,脉搏146次/分,昏迷状,双瞳等大等圆,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欠灵敏,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明显痰鸣音,右侧巴氏征阳性。入院诊断:1、颅内感染:病毒性脑炎?2、社区获得性肺炎(重症)。立即给予上氧、保持呼吸道通畅、抗感染、抗病毒、脱水降颅压等处理,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5日死亡,医疗纠纷也因此发生。